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新设立企业和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企业发生企业名称、企业级次、企业组织形式改变,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经营形式改变,企业有国有资本额、比例增减变动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事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办理流程
企业将办理产权登记的申报材料提交至资产公司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务部办理产权登记。
二、申报材料:
1、占有产权登记
新设立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办理企业占有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四份);
(3)本企业章程;
(4)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该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6)本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印记的企业,除上述第(1)款至第(8)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9)本企业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10)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12)补办时发生的历次产权变动,应根据变动产权登记申报材料提供。
2、变动产权登记
(1) 单位办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2)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一式四份);
(3)修改后的本企业章程;
(4)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本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
(6)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7)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该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8)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9)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