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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10作者:浏览量:

校科字〔2016〕509号

(2016年12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产学研合作,推动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提高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保障校内参与各方权益,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现“科研上水平,转化见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我校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商业推广、技术转让、授权及权益收入分配等,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教职工(包括但不限于在编人员、专职科研人员、项目聘用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等)和学生执行学校及其二级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下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形成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图、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图纸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对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其授权机构进行统筹部署,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调管理。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评估定价、重大投资等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

第七条 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科学技术管理部负责科技成果的筛选和登记,校内科技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学校科技成果对外发布和推广,按程序签订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等工作;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代表学校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负责创建或投资企业的相关事宜,并持有企业股份;积极组织和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等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及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建账等工作;

人事处负责指导学校二级单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岗位设置及管理,制定校内科技人员和离岗创业人员的绩效考核、职称评定管理办法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益分配等工作;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对学生创新创业团队中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部门共同确定学校持有企业股份等权益事宜;

学校二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助成果完成人和学校实施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

第八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对二级单位(不含人文社科管理类学院)工作的考核范围,把专利转化数量、转化收益作为其中的主要考核指标。

第九条 学校鼓励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鼓励二级单位和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创新创业孵化中心、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工作站;鼓励二级单位加入行业技术创新联盟。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等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五)其他协商确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的,须由科学技术管理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批,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其中,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的,审批前应在学校网站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的,须由科学技术管理部进行审批,并通过协议定价。协议中应当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四条 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的,须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评估价值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其授权机构确认后,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企业股份。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益提成)、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净收益是指: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取的全部收益减去评估费、拍卖佣金、税金后的净额。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应当由学校统一管理。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的利益。

第十七条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益,70%作为成果完成人及团队的奖福基金,10%作为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20%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十八条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所取得的收益,参照横向项目进行管理,并以合同额的5%奖励成果完成人及团队。

第十九条 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的,技术股权的60%奖励成果完成人及团队,40%归学校所有。

学校拥有的技术股权由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学校进行管理,实际获得的股权净收益由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为持有,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科研团队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成果完成人根据参加人员的实际贡献,内部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学校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照本办法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保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允许校内科技人员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的转化、学科型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职称评定、岗位评聘时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工作量和成果予以认定,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评聘、考核评价和工资、奖励制度。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单位或个人擅自实施或者变相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属侵犯学校权益的行为。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益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被许可方或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和单位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除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被许可方或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和单位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八)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九)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十)其他侵犯学校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1日印发的《西北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校科字〔2009〕3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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