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转字〔2018〕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校法人主体地位,规范对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监督管理,完善会计委派管理机制,防控财务风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根据经济活动特点在部分二级单位设立财务机构,进行独立核算。
二级单位财务机构的设立由财务处提出,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学校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 学校在财务处设置二级单位财务总监岗位(六级领导人员),具体负责对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财务进行监管,财务处代表学校向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委派财务主管,其他财务人员由所在单位聘任,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 学校按照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两个会计主体分别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学校财务处统一编制非独立法人和事业法人单位合并会计报表,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统一编制企业法人合并会计报表。
第五条 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投资开办企业(公司)等,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财务监管制度,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六条 财务总监职责及权限
(一)监督指导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财经法规制度。对二级单位违反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或有可能在经济上给国家和学校造成损失的财务收支活动,应及时制止,并责令纠正。
(二)定期组织召开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财务主管会议,制定落实年度财务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工作完成情况。
(三)监督指导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完善财务报告机制,定期向学校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四)指导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开展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和考核工作。
(五)参与相关企业单位重要生产经营决策、投资决策、经营成果分配决策活动。
第七条 委派财务人员职责及权限
委派财务人员接受财务处和被委派单位的双重领导,履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职责,具体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
(二)按照相关法规制度,认真组织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服从被委派单位的管理,接受被委派单位的监督。
(三)监督被委派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参与制定单位薪酬管理制度,分别报学校人事处和财务处备案,参与经济合同谈判和重大经济决策。
(四)制止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行为,对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财务处反映。
(五)按照要求,准确及时上报会计、统计等各类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各单位财务主管职责和权限具体见《西北工业大学实施会计委派制单位财务科(部)长及主管岗位职责》《西北工业大学无人机所财务总监岗位职责》。
第八条 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职责
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财经政策,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运行机制,全面真实反映经济活动,合理控制运营成本,严格防控财务风险。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计划、生产、销售、资产、投资等管理运行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为资金管理、成本管理和风险控制提供支撑。
(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章制度,报财务处备案。按照岗位牵制要求,合理设置财务岗位,配置财务人员,为财务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场所。
(三)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委派财务人员工作,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学校财务监管工作。
(四)加强对财务人员的考核,对委派财务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五)委派人员薪酬由学校统一发放,二级独立核算单位按要求定期返还学校,计入单位管理成本。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九条 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货币资金,设专职出纳管理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主要监管内容有:
(一)监督银行专户管理: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在银行开立和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在财务处进行登记备案。
(二)监督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审批机制和资金流动预警机制。
(三)全面稽核银行对账单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定期盘点核对库存现金。
(四)通过日常检查对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条 二级独立核算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对债权债务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并定期进行清理,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有效控制资产负债比率,防控债务风险。主要监管内容有:
(一)向外举债属于重大经济活动,应按规定程序审批,未获批前不得举债。禁止对外拆借资金,校内单位之间拆借资金应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不定期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进行检查,比对清理情况。核查其他应收款明细账,重点检查借款的合规性,防控廉政风险。
第十一条 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严格存货出入库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主要监管内容有:
(一)核查出入库记录是否完整真实,对存货进行抽样盘点,核对账实、账账是否相符,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检查采购程序的合规性,重点检查货物采购和委托协作合同。
第十二条 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购建、登记、使用、维护、报废等管理机制,要完善大宗固定资产购建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制度。主要监管内容有:
(一)检查大宗固定资产购建手续是否完整,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列支费用是否合理,工程造价是否按规定进行审计。
(二)检查资产登记记录是否完整,账实、账账是否相符,是否按规定计提折旧,报废处理是否规范,变价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第十三条 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对外投资应按规定进行审批,规范对投资管理,建立股权管理机制,维护学校利益。主要监管内容有:
(一)检查投资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决策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二)监督投资管理机制是否有效,收益分配、终止清算等是否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四条 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取得收入应当全额入账,规范票据管理,严格合同管理,股权转让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签订协议,处置收入全额入账。主要监管内容有:
(一)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是否存在截留收入、设立“小金库”等行为。
(二)票据管理是否规范,填开内容是否真实,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现象。
(三)资产转让有无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现象。
第十五条 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应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下建立成本费用控制制度,严格管理费支出,控制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公务用车费等支出,杜绝不合理支出。主要监管内容有:
(一)监督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和成本定额调整情况。
(二)检查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有无不合理开支和虚列支出情况。
(三)检查有无挤占其他项目成本情况。
(四)检查是否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现象。
第十六条 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按照学校要求编写财务报告,会计报表要求数据真实、全面完整、准确及时。财务报告要求科学、客观、公正。主要监管内容有:
(一)会计报表是否按照会计制度要求编制,报表说明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二)财务报告是否客观,数据来源是否真实可靠,指标分析是否有效。
(三)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是学校对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进行财务监管的重要环节,非法人单位由财务处统一组织审计,法人单位自行组织审计,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财务主管严格按本办法第七条履行岗位职责,财务处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监督:
(一)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法规制度。
(二)是否按要求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三)重大事项是否及时汇报。
(四)是否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作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第四章 审计检查
第十八条 财务审计是对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监管的必要方式,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日常财务检查是学校对二级单位财务监管的重要手段,纳入财务处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报告报单位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原则上一个会计年度对同一单位审计或检查不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 专项财务检查是对二级单位财务工作的再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经费收支、设立“小金库”检查、银行账户检查、资产管理检查等,学校根据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对二级单位进行专项财务检查。
第五章 评价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按照学校要求对二级单位财务运行和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学校对二级单位年度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二级独立核算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导致内控制度失效,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不良影响,学校予以追责,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一)重大事项决策不规范,导致投资失败或运营困难。
(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或集体财产。
(三)信息披露失实导致学校决策失误。
(四)截留应缴学校收入、虚列支出。
(五)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等。
(六)违规收费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经济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其他有关文件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