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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6作者: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范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和经营行为,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11〕54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部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工信部财〔2018〕156号)、《西北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6〕39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作为出资人,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形态提供给学校投资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包括投资、投资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其中:

(一)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不含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等;

(二)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权和商誉、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及其等同权利等。

第三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

(二)归口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二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学校统一所有,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及相关单位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界定及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决策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授权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经营性资产管理和运营活动中重要事项的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相关制度。

(二)审议和批准资产经营公司章程,对委派至企业的董、监事会成员、财务主管进行备案。

(三)审议经营性资产有效整合与合理配置方案。

审议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总额(含科研团队)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项;审议500万元(含)以上其他经营性资产投资和处置事项。

(四)审定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五)监管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对其所管理的独资及参控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六)完成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对外投资事项的监督检查及其相关材料上报等方面工作。

(二)负责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四)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配合校内相关部门开展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方面有关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完成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学校涉及经营方面重要项目的专项监管工作。

第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出资设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对经营性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学校对外投资,管理和运营学校对外投资企业的股权。

(二)负责对其所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

(三)负责对其所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办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报批报备手续。

(五)负责对其所管理独资、控股企业进行绩效考核;对所管理的参股企业,实施股权绩效评价,建立有序退出机制,确保学校投资效益最大化。

(六)提出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投资实施方案。

(七)审批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总额(含科研团队)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事项(含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审批500万元以下其他经营性资产投资和资产处置事项。上述事项审批后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其他相关单位,完成其职责和权限内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条 学校利用经营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学校如有银行贷款,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学校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十四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不能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也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在学校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管理流程及相关规定:

(一)对外投资事项申请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外投资事项发起阶段的申请受理、推介合作方、合作意向洽谈、初步协议达成、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对外投资事项审批

1.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提请党委常委会决策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事项。

2.资产经营公司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或验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评估或验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制定对外投资工作方案,按照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完成相应的审批流程。

(三)对外投资事项实施

对外投资工作方案审批通过后,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资产的运营与管理,并按相关规定报批报备。

第四章 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第十七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核销)产权的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九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应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清理关闭、脱钩剥离、保留管理、集中监管的方式,对学校所属企业进行清理规范、提质增效,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工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资产字〔2016〕20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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